4 月 21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前筛查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须经卫健行政部门许可,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无资质机构及人员严禁开展相关服务。
产前筛查服务包括临床咨询、超声产前筛查、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等。从事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
产前筛查从业人员需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加注产前筛查资质的医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保障产前筛查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 1 次产前筛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对脱离产前筛查岗位 2 年以上者,应对其进行复岗培训,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
此外,医疗机构要促进产前筛查临床咨询医师积极参与早孕门诊服务,按照拟生育女性、早孕异常女性、拟人工流产女性,分人群做好针对性指导和咨询服务。
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须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和核实,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查批准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筛查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并按照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机构信息。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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